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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辦法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我校在籍本科生,可授予學士學位:
(一)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校期間,修完所學專業人才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和實踐環節(含畢業設計或畢業論文);
(三)學生畢業時,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或英語專業四級考試(須在本校報名考試)達到學校規定的授予學士學位的成績标準,專升本學生參照藝術類專業學生标準;
(四)在校期間未受過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者。
第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不得授予學士學位:
(一)有違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行者;
(二)未達到本科專業畢業要求,未按期獲得畢業證書者;
(三)國家級考試(大學英語四、六級等)舞弊者;
(四)在校違紀受到過留校察看處分者(符合下列第四條規定者除外);
(五)學校組織的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英語專業學生的英語專業四級考試、藝術類專業學生四級考試成績未達到學校劃定分數者;
(六)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認為不适宜授予學士學位的其他情況。
第三條 為激勵學生積極響應國家号召,踴躍報名參軍入伍,投身國防事業,對應征入伍學生在申請學位時,大學英語等級考試(須在本校報名考試)未達到學校規定的授予學士學位的成績标準,可在原條件基礎上降20分處理。(僅限非英語類專業學生)
對畢業當年參加研究生考試并被錄取;大學生學科競賽中榮獲省部級二等獎及以上;平均學分績點在3.0以上;獲發明專利(僅限獨立發明人或第一發明人)等。符合以上條件之一者,大學英語等級考試(須在本校報名考試)未達到學校規定的授予學士學位的成績标準,可在原條件基礎上下降20分處理。(僅限非英語類專業學生)
滿足以上條件申請補授學士學位的學生,須在畢業離校前提交相關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第四條 對已達到畢業要求,但因第二條第(四)款而不能獲得學士學位的學生,若畢業前已經解除留校察看處分(受處分後一年)者,符合下列條件的,畢業當年(五月底前)可向學校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畢業當年可向學校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1.在受處分後的學習期間,在大學生科技競賽中榮獲省部級二等獎(含)以上獎勵;
2.獲發明專利(僅限獨立發明人或第一發明人);
3.畢業當年參加研究生考試并被錄取;
4.在公開出版(以學校公布核心期刊為準)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發表學術論文1篇及以上。
第五條 學位授予工作一年組織一次,原則上不予補授(畢業當年6月份在本校參加全國大學生英語考試成績達到學校規定除外)。
第六條 學士學位授予工作要堅持标準,保證質量。凡違反本《辦法》,營私舞弊,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出将撤消已授學位,并對有關人員作出嚴肅處理。
第七條 本《辦法》自2014級學生(2018屆)起開始執行,原《武漢大學珞珈學院學士學位授予辦法(修訂)》(武大珞珈教字[2014]78号)同時廢止。
本辦法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