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學生考試違紀處理辦法

作者: 時間:2019-09-29 點擊數:

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學生考試違紀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考試管理,嚴肅考場紀律,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号),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校注冊的本、專科學生參加校内或校外的任何考試都必須遵守考試紀律和考場規則,嚴禁各種違紀舞弊行為。對違紀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對嚴重違紀和舞弊的學生,根據情節輕重分别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處分,同時取消其補考資格,其考試成績以零分計。

第三條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監考教師給予批評并予以糾正。

1.不聽從監考人員安排或不按指定位置就座;

2.考試開始信号發出前答題或考試結束信号發出後繼續答題或不按時交卷;

3.未經監考人員同意互借文具;

4.交卷後仍在考場逗留或在考場附近高聲喧嘩;

5.攜帶考試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6.其他情節輕微的違紀行為。

第四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1.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勢,經勸阻仍不改正的;

2.答題前擅自交換試卷的;

3.未經監考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者;

4.有第三條1-5款中任一種行為且拒不改正的。

第五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在試卷、答卷上标記特殊信息者;

2.在考試報名及其它環節協同舞弊的;

3.有第四條1-3款中任一種行為且拒不改正的。

第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1.在閉卷考試中攜帶與考試内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記載有考試内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或物品參加考試的;

2.在課桌、衣物、身體等處書寫與考試課程内容有關的文字、公式、圖表等的;

3.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内容相關的資料的;

4.傳遞、接收、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5.擅自将試卷帶出考場或将試卷帶出考場後又補交的;

6.在考場内大聲喧嘩、不服從管理,擾亂考場秩序的;

7.試卷答案雷同被認定為舞弊的;

8.其他違紀舞弊行為應當給予記過處分的。

第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1.在考試中使用通訊設備(含短信、微信、QQ上網、無線耳機和無線接收器等)搜索、接收、傳遞與考試有關信息的;

2.搶奪、竊取、損毀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便利的;

3.參與集體舞弊或罷考的;

4.辱罵或威脅監考、巡視等有關工作人員的;

5.其他違紀舞弊行為應當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的。

第八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代替他人考試的;

2.委托他人代為考試的;

3.盜竊試卷或标準答案的;

4.有計劃、有預謀集體舞弊或罷考的組織者;

5.毆打、傷害監考、巡視等有關工作人員的;

6.其他嚴重考試違紀舞弊行為應當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

第九條 一學年内兩次違紀舞弊的,加重處分級别。

第十條對學生考試違紀舞弊行為,監考人員或考場巡視人員應當場認定。對考試舞弊的學生,監考人員應終止其考試,收回其試卷和物證,在其試卷上注明“作弊”字樣,并在《考場記錄單》和《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學生考試作弊認定單》上如實填寫舞弊學生姓名、學号、違紀作弊主要情節。

第十一條 教務處對學生違紀舞弊情況分别做出不同處理:

1.對事實清楚、應受到記過以下處分的違紀舞弊學生應在考試之日或次日做出拟處理意見,予以公布并交學生所在學院通知學生;

2.對學生舞弊事實認定或處理有分歧的,提交校考試工作領導小組,由校考試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3.對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的違紀舞弊學生由校考試工作領導小組研究處理意見後提交校長辦公會審定。

第十二條 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由學校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内容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

第十三條 本辦法适用于我校本、專科學生參加我校組織的各類考試違紀舞弊行為的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學校原有關學生考試違紀舞弊處分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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