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普通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
授予辦法(修訂)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我校在籍本科生(第(三)和(四)達到其一即可),可授予學士學位:
(一)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校期間,修完所學專業人才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和實踐環節(含畢業設計或畢業論文)并取得學分;
(三)學生畢業時,全國大學生英語四級或專業英語四級考試(須在本校報名考試,小語種考生參加相應水平考試)達到學校劃定的授予學士學位分數線;
(四)在校期間,所修專業培養方案必修課程平均成績70分及以上者;
(五)在校期間未受過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者。
第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不得授予學士學位:
(一)有違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行者;
(二)未達到本科專業畢業要求,離校時未獲得畢業證書者;
(三)國家級考試(大學英語四、六級等)舞弊者;
(四)在校期間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者;
(五)學校組織的全國大學生英語四級或專業英語四級考試(小語種考生參加相應水平考試)未達到學校劃定分數線,且所修專業培養方案必修課程平均成績低于70分者;
(六)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認為不适宜授予學士學位的其他情況。
第三條 對已達到畢業要求,但在校期間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畢業時可向學校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1、積極響應國家号召,參軍入伍,投身國防事業者;
2、參加研究生考試并被錄取者;
3、在學科競賽中榮獲省級B類三等獎及以上獎勵,經學校備案并認定者;
4、獲發明專利(僅限獨立發明人或第一發明人)者;
5、參加公務員、三支一扶考試,并被錄取者;
6、在公開出版(以學校公布核心期刊為準)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發表學術論文1篇及以上者。
第四條 對已達到畢業要求,但全國大學生英語四級考試未達到學校劃定分數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畢業時可向學校申請在原劃定分數線基礎上下降20分處理。
1、積極響應國家号召,參軍入伍,投身國防事業者;
2、參加研究生考試已被錄取者;
3、在學科競賽中榮獲省級B類三等獎及以上獎勵,經學校備案并認定者;
4、獲發明專利(僅限獨立發明人或第一發明人)者;
5、參加公務員、三支一扶考試,并被錄取者;
6、在公開出版(以學校公布核心期刊為準)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發表學術論文1篇及以上者。
第五條 對已達到畢業要求,但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專業英語四級考試未達到學校劃定分數者,在校期間獲得經學校備案并認定的學科競賽省級A類三等獎及以上獎勵,畢業時可向學校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第六條 學位授予工作一年組織兩次(6月份和9月份),原則上不予補授。(具體受理時間按照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通知時間為準)
第七條 學士學位授予程序:
(一)畢業生在學校規定時間内提出申請,填寫《武漢晴川院學士學位申請表》,交所在學院;
(二)各學院對照本辦法,審核本學院學位申請人的有關材料,拟定建議授予學士學位和不授予學士學位名單,在本學院内公示後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對于不符合條件、決定不授予學士學位的申請人,各學院須告知學生本人,未授予學位的學生對本人學位授予有異議,可在接到通知7日内向二級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申請複議,由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進行調查核實後提出書面意見報校學位委員會,處理意見經校學位委員會批準後通知學生本人,逾期不予受理。
(三)教務處對各學院上報的名單進行彙總、審核,并将結果呈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
(四)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後,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申請人,授予其學士學位;
第八條 學士學位授予工作要堅持标準,保證質量。凡違反本《辦法》,營私舞弊,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出将撤消已授學位,并對有關人員作出嚴肅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9級本科生起開始執行。
本辦法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