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廳關于印發《湖北省省屬高校院所橫向科研項目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鄂财教發〔2016〕7号
省屬各高校院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改進和加強中央财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幹意見》(國發〔2014〕11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實施意見》(鄂發〔2015〕18号)和《省人民政府關于推動高校院所科技人員服務企業研發活動的意見》(鄂政發〔2015〕6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創新湖北建設,把我省科教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我們研究制定了《湖北省省屬高校院所橫向科研項目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反饋省财政廳。
附件:湖北省省屬高校院所橫向科研項目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湖北省财政廳
2016年2月29日
附件:
湖北省省屬高校院所橫向科研項目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我省省屬高校院所橫向科研項目經費管理,提高橫向科研項目經費使用效益,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提升服務社會能力,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進和加強中央财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幹意見》(國發〔2014〕11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實施意見》(鄂發〔2015〕18号)、《省人民政府關于推動高校院所科技人員服務企業研發活動的意見》(鄂政發〔2015〕66号)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省屬高校院所橫向科研項目(以下簡稱“科研項目”)經費實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經費的分類管理。
二、本辦法所指科研項目經費是指高校院所通過對外開展科研活動承接的非财政撥款經費性質的科研項目經費,包括通過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等合同方式從境内外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以下簡稱“委托方”)獲得的科研項目經費。
三、高校院所承接科研項目應當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及研發團隊(公司)負責人共同與委托方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科研項目名稱、合同主體名稱、代理記賬機構、科研項目經費來源構成、科研項目經費支出預算、合同主體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等。
四、高校院所應與研發團隊(公司)約定管理費和國有資源(資産)有償使用費。管理費一般不超過到賬科研項目經費的10%。國有資源(資産)有償使用費由高校院所與研發團隊(公司)按成本據實結算。
五、高校院所收取的管理費和國有資源(資産)有償使用費納入部門預算管理。
六、高校院所将管理費和國有資源(資産)有償使用費以外的其餘科研項目經費記為“暫存款”,按照科研項目進度撥付研發團隊(公司)指定賬戶,沖減“暫存款”。
七、高校院所根據需要安排财務部門或聘請社會中介機構為研發團隊(公司)代理記賬。聘請社會中介機構代理記賬按照《湖北省省屬高校院所研發團隊公司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鄂财教規〔2015〕7号)相關規定辦理。
八、科研項目經費會計檔案、技術檔案于結題驗收後由高校院所負責保存管理。
九、結題驗收後,結餘經費由研發團隊(公司)自主使用。鼓勵研發團隊(公司)用結餘經費進行後續科研活動;鼓勵研發團隊(公司)用結餘經費以創業資本或增資入股形式創辦科技企業;鼓勵研發團隊(公司)用結餘經費為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繳納學費。
十、研發失敗或終止,按以下情況分别辦理:
1.合同委托方未要求退還科研項目經費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執行;
2.合同委托方要求退還科研項目經費的,由高校院所組織第三方對相關的支出内容進行審核。第三方認定為合同規定的科研項目支出或不可抗原因造成的支出,由高校院所負責歸還委托方;第三方認定與科研無關的支出,由研發團隊(公司)歸還給高校院所,高校院所再歸還給委托方。
十一、研發團隊(公司)使用科研項目經費購置的固定資産歸研發團隊(公司)所有,形成的無形資産按照研發合同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湖北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資産處置與收益分配實施細則》(鄂财教發〔2014〕57号)規定辦理。固定資産的采購由研發團隊(公司)自行組織。鼓勵研發團隊(公司)在結題驗收後将購置的固定資産捐贈給高校院所。
十二、高校院所應根據本辦法制訂具體的實施細則并修改完善相關管理辦法,報省财政廳備案後執行。